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93號

原告 詹樹源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律師

被告 詹樹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鬮分合約書之性質及其內容仍有待釐清之部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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