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93號
原告 詹樹源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律師
被告 詹樹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鬮分合約書之性質及其內容仍有待釐清之部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