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沈麗香
被 告 洪勝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
五十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僅為確定原告是否追加錡陞租賃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理
人 莊子 鋐為被告。如欲追加,因錡陞租賃有限公司或其法定
代理人莊子鋐均非刑事判決所列之被告,原告再行追加,就
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請於文到5日內繳付
,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追加部分之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