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87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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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蕭慶敏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7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6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仟零柒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 伍仟玖佰 伍拾陸元,及自九十四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貳佰參拾捌元、乙○○負擔貳佰肆拾
捌元、丁○○負擔貳佰捌拾參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