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張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新增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債權人聲請自104年9月1日以後逾越年息15%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