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泉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一00年台上字第一二三六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二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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