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2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4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惟查,該事件業經該案承審法官於民國102年7月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卷附本院民事裁定影本可稽(卷第3頁),該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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