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2號聲明異議人 吳運婷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 林傳皇 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23號),對於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3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所謂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又依同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所謂代理人係指被告代理人及自訴代理人而言。是檢察官、自訴人、被告、辯護人、輔佐人、自訴代理人、或被告代理人始有對於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處分聲明異議之權。查聲明異議人即告訴人吳運婷,對於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處分無聲明異議之權,其對於102年7月23日被告林傳皇妨害自由等案件審理時審判長訴訟指揮之處分聲明異議,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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