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3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入監服刑,嗣於
102年6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