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5791號
原 告 黃上芸
訴訟代理人 王金山
被 告 鄭翔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壹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美金1萬元,
詎被告迄未清償,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
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借款,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方蟾苓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