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 歐明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伍群 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該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正本。
二、上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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