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恒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勝男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6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游意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