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抗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交抗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抗字第5號抗告人 陳昱元 送達處所:臺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政源 等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本院105年度交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為行政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所明定。而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3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9月12日本院105年度交抗字第5號裁定,雖提起抗告,惟該抗告駁回之裁定,係屬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依首揭規定,係屬不得再為抗告之裁定。則抗告人對於不得再為抗告之上開裁定,提起本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李協明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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