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15號原告 林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哲宇賴筱妃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李哲宇、賴筱妃」等2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2人之身分,並提出被告李哲宇、賴筱妃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行動電話0000000000所屬電信公司名稱及主營業所之地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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