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十五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第一審裁判費及送達郵資係相對人所繳納應自行負擔外,其餘聲請人所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