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四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之強制執行,遂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雖相對人前曾數次執同一事由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各該支付命令或因無法送達而失其效力,或經聲請人異議、視為起訴後,因未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補足裁判費而遭受駁回等情,有各該支付命令、民事裁定等件附卷足稽,顯見本件相對人經准為假扣押後,迄未對聲請人合法提起訴訟,是以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莊珮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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