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37號聲請人 曹昌文 相對人財團法人 曹永和 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曹永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曹永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曹永和文教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8年7月19日以台(88)社(四)字第8808479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11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6冊、第37頁第2245號)。因原捐助章程關於董事名額限定7名,為因應業務需要,增加為11名,乃提請第五屆100年5月14日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所示,並陳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嗣經教育部同意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曹永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附表│├─────────────┬─────────────┤│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四│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日第一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關法令規定辦理。││,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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