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21號聲請人 胡秋芳 即 胡鄭耐之 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