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5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軒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59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三五九三號裁定主文第二項所命供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新臺幣玖佰萬元,得提存等值之聯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聯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供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新臺幣玖佰萬元相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