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應更正為「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顯係「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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