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第一審郵票費用│ 肆佰 肆拾貳元│聲請人原繳納三十四元││││郵票三十份,嗣退郵十││││七份│├─────────────┼─────────────┼──────────┤│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肆佰元││├─────────────┼─────────────┼──────────┤│共計│叁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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