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洪敏雄 被告 吳銀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中簡字第22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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