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楊建基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 律師被告謝建宗
參加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