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59號原告 玉清宮
玉清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耀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複代理人 朱家穎 律師被告 鄧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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