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拾叁萬叁仟零貳拾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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