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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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 吳榮宗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94年度票字第57595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定程序費用2,000元聲請人繳納。
合計2,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