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1號上訴人白雲山莊A棟管理委員會
21之35號法定代理人 李永騰
27號3樓被上訴人 王秀元
33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