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

原告 葉埕維

被告 陳進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1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後改分為114年度簡字第23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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