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 黃蘭英 (原名 黃詠誼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零陸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10×34元=3,060元)。
二、聲請人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址,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該他人是否一同負擔租金。另請陳報最新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
三、聲請人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水電瓦斯及有線電視之費用、手機費、交通費、生活費用等各項費用之依據,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另依聲請人陳報之收入來源,並非得足以支應每月必要支出費用,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等費用。
五、請陳報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
六、請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至迄今所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並說明工作內容、計薪方式,暨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聲請人除富邦人壽保單外,請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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