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1號再審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陳沛羲 律師 蘇蘭馨 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呂信達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6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313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芷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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