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蔡婷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儀郡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