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 阮麗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 李又紅 訴訟代理人 曾謀貴 律師
馬培瑜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馬潤華 被告創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玲 被告 劉柄 呈
林秀姿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耀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事實及理由欄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倒數第三行、第七頁第
十一、十四、二九行、第十頁第九、十、十二、十四、十六、十
九、二一、二四行、第十一頁第十五、十九行、第十三頁第十三、十五、二六行、第十四頁第六、十九、二一、二三行、第十八頁第二四行、第十九頁第二、十八、二七、三一行、第二十頁第
五、六、八、十、十三、十四、十九、二四行、第二一頁第十一、十八、二八、三十行、第二二頁第一、三、六、七、十五行,關於被告「 劉炳呈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劉柄呈 」。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九頁第二三行關於被告「 劉呈炳 」之記載,亦應更正為「劉柄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婉昀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