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蔡婷羽 訴訟代理人 王姿靜 律師被告 陳儀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