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貿字第6號原告大同日本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億7,452萬2,761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日幣45億6,433萬8,833元、美金2萬223.08元,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日期民國108年4月16日,臺灣銀行匯率現金匯率買價分別為新臺幣0.2791元、30.45元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3萬3,89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萬3,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