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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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提出系爭土
地之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