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73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標示附表(附表格示如附件,包括土地標示、建物標示,且建物標示應註明附屬建物之用途與面積)。
二、債權明細之附表。
三、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件:
┌────────────────────────────────────────────────────────────────────┐│附表:年度字第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