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溫國華 被告 林予翔 新竹縣竹北.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刑事程序中主張被告涉嫌侵占等罪嫌,現仍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緝字第589號案件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原告竟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參照),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傅伊君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