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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