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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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 黃冠中
黃冠文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閔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聖昌 、 陳正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60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