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0號聲請人即被告 胡國鼎 相對人即原告 林宴夙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2年9月5日之言詞辯論程序行遠距訊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於民國101年9月17日修正於法院訊問鑑定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使用通譯之程序准用之,前揭作業辦法第11條固有明文。然該項作業辦法僅準用於法院訊問當事人之程序,亦即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之程序,而非言詞辯論程序,此觀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以其在監執行中,且對原告之請求並不否認,請求遠距訊問云云。經查,本院於102年9月5日係行言詞辯論程序,自無前揭作業辦法之準用,已如前述,是聲請人之前揭聲請,與法未合,不應准許。然聲請人如放棄到庭答辯之權利,亦得以書狀向本院為放棄到庭之意思表示,並具狀對原告之起訴為答辯或說明,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