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崑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84年間辦理購屋貸款,嗣因收入驟減無力繳納致房屋遭拍賣,惟仍未完全清償該貸款。聲請人於93年間依第一銀行資產管理中心之通知而部分繳款,持續還款至96年底,因景氣低迷無力持續繳款,而於97年間向第一銀行申請債務協商,其雖提出本金分180期不計息方案,然當時經濟不景氣,不敢貿然承諾,乃另向法院聲請更生,惜遭法院駁回。嗣第一銀行資產管理中心要求聲請人一次付清本金,然聲請人為負擔一家四口之生活費用已數度向親友借貸金錢,實無力一次償還本金,今再度聲請更生,旨在爭取分期償還本金,冀求家庭遠離困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核其聲請更生所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經本院於100年10月20日命聲請人補正,同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公文、裁定分別於同年10月25日、11月24日送達至聲請人住所,雖未獲會晤聲請人本人,但已由其同居人即其父 方清田 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依首揭條文意旨,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