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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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聲字第451號109年度聲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敏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2024號、第276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敏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曾敏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證人即購毒者 詹添和 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押物品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可能,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自民國109年6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羈押前與現齡12歲之兒子共同居住在被告大姊之住處,並協助照顧罹患疾病而截肢之姊夫,被告經羈押後,被告之大姊需獨立扶養被告之兒子並照顧罹病之姊夫,難以兼顧生活及照護,亟需被告返家照料,且被告係在住處為警查獲,並非在外通緝到案,無逃匿之情,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為重罪,可預期將來遭判處之刑度非輕,被告有高度可能採取逃亡以避免後續審判之進行,是被告上揭所述雖值同情,尚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