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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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95號
原   告  蘇奇皇
被   告  鍾佳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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