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勞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方火龍
相 對 人 維新保全
法定代理人 賴永仁
訴訟代理人 陳學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6日雖具狀表示因病希望延期調
解,然相對人於107年3月7日調解期日到庭稱:先前已在嘉
義市政府與聲請人調解成立,本件無再調解意願等語,足認
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