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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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407號債權人晨景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家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簽章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洪家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3,00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每月應繳金額、積欠租金年月份起迄、積欠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除積欠租金外,若有積欠其他費用,亦應一併於上開明細表中列明其項目、金額、法律依據,並同時檢具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