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調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調補字第1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係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