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調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調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調補字第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甲○○、丙○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3714號),惟相對人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聲請人係相對人甲○○之父,相對人丙○之岳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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