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