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7,125元(見卷附亞聯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之鑑估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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