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勾選,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請提出協議書,並敘明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即毀諾)及詳細敘明於協商成立後,所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之具體原因,並檢附清償證明文件。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載明財產目錄、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是否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若有,請陳報其人數、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每月支出之扶養費多少,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PLR1、PLR2報表。
四、提出聲請人及配偶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報表代號:TC0130、TC0140)、全民健康保險歷史投保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及父、母、配偶等人95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
六、陳報現任職之公司全名;並提出公司所出具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七、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95年
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