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樓之1甲00000000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與第三人 張論 蟻於民國(下同)84年6月21日向第三人 陳連得 借用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9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連得於98年5月27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丙○○,並辦理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登記。詎相對人乙○○、第三人 張論蟻 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又第三人張論蟻於94年12月16日死亡,如附表編號001、002號、編號007至009號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 張義評 既為第三人張論蟻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張義評承受被繼承人張論蟻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95年度繼字第158號)、本票影本2件、借據影本1件、除戶戶籍謄本、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件、繼承系統表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72│建│6.72│144分之7│├──┴───┴────┴───┴──┴─┴────┴────┤│重測前:山上段283-1地號、面積14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應有部分144分之3││第三人張論蟻應有部分36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臺南縣○○○鄉○○○段│173│建│868.76│144分之7│├──┴───┴────┴───┴──┴─┴────┴────┤│重測前:山上段283地號、面積864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應有部分144分之3││第三人張論蟻應有部分36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3│臺南縣○○○鄉○○○段│198│建│75.23│144分之12│├──┴───┴────┴───┴──┴─┴────┴─────┤│重測前:山上段219-3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4│臺南縣○○○鄉○○○段│199│建│73.77│144分之12│├──┴───┴────┴───┴──┴─┴────┴─────┤│重測前:山上段219-2地號、面積87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5│臺南縣○○○鄉○○○段│221│建│593.78│144分之12│├──┴───┴────┴───┴──┴─┴────┴─────┤│重測前:山上段219地號、面積57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6│臺南縣○○○鄉○○○段│222│建│721.89│144分之12│├──┴───┴────┴───┴──┴─┴────┴─────┤│重測前:山上段219-1地號、面積699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7│臺南縣○○○鄉○○○段│223│建│676.73│144分之21│├──┴───┴────┴───┴──┴─┴────┴─────┤│重測前:山上段220地號、面積665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應有部分144分之9││第三人張論蟻應有部分12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8│臺南縣○○○鄉○○○段│224│建│924.28│144分之21│├──┴───┴────┴───┴──┴─┴────┴─────┤│重測前:山上段220-1地號、面積912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應有部分144分之9││第三人張論蟻應有部分12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9│臺南縣○○○鄉○○○段│365│建│226.31│144分之21│├──┴───┴────┴───┴──┴─┴────┴─────┤│重測前:山上段220-2地號、面積232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應有部分144分之9││第三人張論蟻應有部分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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